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9:15至2020年5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气象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4号楼7层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01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孙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6,080,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7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506,7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4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5,242,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9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668,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8,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3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8,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3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5,948,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13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374,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8%;反对1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毛伟律师、刘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由此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