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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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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8-10 来源:
〔2021〕113号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吴道洪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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