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9月3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15:00至2019年9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孙玉芹女士主持。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697,9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82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42,8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886%。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877,0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71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1,9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0,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5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0,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53%。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孙玉芹女士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包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484,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7,403股。
包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李万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484,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7,403股。
李万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马敬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484,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7,403股。
马敬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孙哲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48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7,402股。
孙哲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王秋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48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7,402股。
王秋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祥舵、陈莹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