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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二)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 537 号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022年6月9日,你公司披露中国证监会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你公司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你公司2015年度至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3.4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3.11亿元。此前,你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披露了对我部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15号)的回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函”),并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对我部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73号)的回函(以下简称“年报回函”)。根据告知书、关注函回函、年报问询函回函及会计师有关回复情况,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说明如下问题:

1. 2022年6月9日,你公司披露告知书有关内容时称,经初步测算,你公司2015年至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未触及连续4年为负,净资产未触及连续2年为负。关注函回函显示,本次差错更正仅涉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公司将在进一步自查的基础上,在后续信息披露中更正2020年初以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披露更正后的2015年至2020年各年度的完整财务报表及会计师出

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

(1)请你公司结合告知书内容与前期自查结果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发生原因,结合告知书有关内容重新测算的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等数据及与前期已披露数据的对比情况,有关差错对你公司近两年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等,核实确认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等。

(2)请说明经重新测算的明日宇航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与原承诺数的差异情况,结合并购时的协议条款说明有关业绩承诺方需履行补偿的具体情况,结合有关承诺方的履约能力等说明有关业绩补偿可执行性,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3)请结合第(1)(2)问的回复情况,以及你公司并购明日宇航的具体时点、确认的商誉金额、后续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时点及金额等,说明有关商誉减值是否可能导致有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你公司对有关商誉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请说明有关涉嫌财务造假情形是否仅涉及明日宇航且不涉及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如否,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并比照第(1)问的要求,披露有关子公司涉及财务造假的年度及财务数据。

(5)请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有关规定,说明会计师需要对你公司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鉴证的具体年份,并结合截至目前会计师聘任及有关审计或鉴证工作的进展,说明你公司拟披露有关年

度完整财务报表和有关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具体时间安排和期限,是否存在无法按期披露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或鉴证报告的风险,并予以充分风险提示。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年报回函显示,明日宇航对成都海志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的预付款项,部分按照公司股东、前总经理的指令转入其指定账户,公司预估无法收回,你公司尚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你公司未就预付时间、预付比例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前期坏账准备计提的时间、金额、依据及合理充分性等内容进行回复。此外,你公司称明日宇航于2022年4月以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详细说明有关预付对象不认可有关预付款项的原因,合同中关于预付款的具体协议条款,预付时间及预付比例与合同是否相符,坏账准备计提的时间、金额、依据及合理充分性。

(2)请列示你公司针对有关预付款项提起诉讼的全部被告情况,有关被告与你公司及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有关股权控制情况,说明有关被告是否存在同时为你公司客户及供应商情形。

(3)请说明你公司针对有关预付款项的资金流向所采取的核查手段和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有关预付款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关

联方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你公司孙公司河北明日宇航账面原值为8,879.03万元的设备位于河北华烨厂区,由于你公司与河北华烨存在潜在经济纠纷,年审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固定资产权属发表意见。年报回函显示,河北明日宇航存在租用河北华烨厂房、向其借款、采购材料等情形,你公司仍未核实清楚双方业务往来及账目的具体情况。请说明河北华烨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你公司与河北华烨各类交易的发生背景,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财务资助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会计师结合公司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占比情况,非标设备、海外采购设备占比等情况,详细说明“产能不饱和、设备为非标设备、多个设备为海外采购”等因素导致无法判断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理充分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就公司前期及本期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存货、无形资产等主要资产真实性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和具体结论。

5.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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