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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或减资)、证券投资及其衍生品交易、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 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项目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裁、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项目建议单位提出,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裁。

(二)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审。总裁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总裁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及行业特点,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资该项目。

(三)立项前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组织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和调研,充分搜集项目相关资料,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投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第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批准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后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对外投资单项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但不超过10,000万元;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单项成交金额超过10,000 万元;

2、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总裁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负责人,由总裁任命。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负责项目的实施、进度跟踪、进展情况汇报、项目完工的验收交接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但项目实施过程如遇突发事件可能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须即时上报。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对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完工后,由总裁及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运营部负责分类整理投资项目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对外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若需处理或销毁,应经批准并由专人实施处理或销毁。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 总裁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 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裁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

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收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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