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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0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资料,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9】第5-00107号《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确认, 2018年12月31日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2,108,501.98元。基于公司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并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对自主创新的COB微间距高清面板产品的持续投入对经营性运营资金的需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长远利益等因素,公司拟定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累计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18年度公司严格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是合理有效的,并同意提交董事的薪酬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惠州雷曼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为拓享科技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适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注销离职人员获授的股票期权及注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2,531,800份,符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数量为4,057,200份。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事宜。

十一、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因公司目前实行聚焦高科技LED主业的发展战略,公司将中文证券简称由原“雷曼股份”变更为“雷曼光电”能够明确突出公司的LED主业属性,契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便于公司在光电行业品牌形象的宣传推广,更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证券简称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守礼 金 鹏 周玉华

2019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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