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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年度,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履行法律和股东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监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三次监事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四届第三次(临时)监事会

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关于监事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9. 《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2.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3. 《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出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15.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第四届第五次(定期)监事会

于2019年10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第五次(定期)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2.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对外担保、内部控制、股权激励、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等方面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认真细致、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真实合理,有利于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的正确理解。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报告真实、合法、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持续进行监督,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基本一致。募集资金管理的制度和执行情况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情况进行了监督审查,认为:2019年内,公司未发生购买资产事项,未发现内幕交易,未发生损害股东权益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监事会还对公司出售资产情况进行检查,认为:2019年内,公司未发生出售资产情况,未发现内幕交易,不存在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情形。

(五)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认为:2019年度,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未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的行为。

(六)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效率。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七)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合理保证。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八)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

监事会认为,2019年,公司能够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事项。

(九)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离职人员所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拟注销第一个行权期未到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三、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计划

2020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劵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指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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