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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0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尚未到期的对外担保为人民币9,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4%,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6 月30 日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因实施 2019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与2020年6月2日实施完毕,每10股派

0.05元,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90元/股调整为7.895元/股。

公司本次对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董事会已经投票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对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授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王守礼 金 鹏 周玉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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