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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3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行权安排(包括行权额度、行权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期激励计划为2017年至今公司推出的第二期激励计划,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所列营业收入为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该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考核的相关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1年~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数值较2020年增长分别不低于46.55%、132.04%和

254.16%。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主业的行业状况、历史业绩,以及公司短期经营目标、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影响,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稳中求进,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王守礼 金 鹏 周玉华

2021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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