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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826)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特别是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

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在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时,董事会办公室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的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供公司自查或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简称“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二)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核查;

(二)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收集并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外传递的资料首页注明“本信息公司尚未公开披露,仅供阅读者本人依法使用,请注意保密。在公司未公开之前,不得向其他第三者泄露,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在对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三)。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应即使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所聘请的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公司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

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8月26日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职务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备注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职务”一栏,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二:

保 密 协 议甲方: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

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10、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11、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签署栏)

甲方: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单位名称)或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您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贵单位(个人)应该严守上述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本公司会将贵公司(个人)获得本公司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函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四: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交易阶段: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筹划决策方式:会谈、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书面报告、其他。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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