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朝晖 金 鹏 周玉华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