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91 号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卢先锋:
2019年6月,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向实际控制人卢先峰控制的先锋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所持有的Kresta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KRS公司”)84.35%的股权。2020年5月26日、11月25日,先锋新材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中披露,在剥离KRS公司前,先锋新材给予KRS公司的子公司CURTAIN WONDERLAND PTY.LTD(以下简称“CW公司”)和Mardo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Mardo公司”)的信用期为11个月,剥离KRS公司后,给予CW公司和Mardo公司的信用期缩短为6个月,由于CW公司和Mardo公司部分销售款未在信用内回款,导致未在信用期内回款的销售款对先锋新材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先锋新材给予非关联方客户信用期一般为3个月,先锋新材将CW公司和Mardo公司3个月未回款部分视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CW公司和Mardo公司2019年度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245.62万元和2,531.35万元,截至2019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2,245.62万元和1,964.57万元。若以KRS剥离前给予的11个月信用期和剥离后
给予的6个月信用期进行统计,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CW公司和Mardo公司超过先锋新材给予的信用期但未还款的应收账款日最高余额为1,887.35万元。截至2020年4月10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收回。
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先锋新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卢先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的规定。请先锋新材董事会、卢先锋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