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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东卢先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卢先锋:

经查,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你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主动减持和被动平仓,与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卢成坤的合计持股比例由25.44%减至20.22%,持股比例累计下降5.22%。公司虽于2022年11月29日及时披露了上述情况,但你在与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后仍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说明

1. 卢先锋先生本次减持比例违规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其股票质权方正在对其

质押违约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因此系被动减持。收到警示函后,卢先锋先生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已进一步加强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2.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系针对股东个人,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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