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环境”)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19】83第30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环保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5日对天瑞环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西侧空地内堆放有大量蓝色塑料桶(桶身张贴有天瑞环境标签),空地西侧由北向南建设有3个储罐,分别为1、2、3号储罐,1号储罐放置在钢结构支架上,地面有积液;储罐西侧有一水沟,水沟内有积液,水沟南侧有水泵,现场检查时水泵未运行;水沟西侧外有一绿化带,绿化带内有积液。现场采集1号储罐钢结构支架下地面积液、储罐西侧水沟内积液、绿化带积液水样各一支。经监测分析,1号储罐钢结构支架下地面积液水样的pH值为10.94,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80mg/L,氨氮浓度含量为0.280mg/L,总磷浓度为16.2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0.640mg/L;储罐西侧水沟内积液水样的pH值为9.81,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0mg/L,氨氮浓度为0.670mg/L,总磷浓度为6.0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0.903mg/L;绿化带积液水样的pH值为7.60,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8mg/L,氨氮浓度为1.06mg/L,总磷含量为7.29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1.78mg/L。
经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审议集体讨论后认为,天瑞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天瑞环境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二、本次处罚事项相关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出整改方案。立即将化学品塑料桶空桶,由原来的露天存放改至室内存放,防止日晒雨淋;将现场3个废旧储罐立即处理,移出现有区域并封存不再使用;并立即对破损防护水沟进行维护修缮;同时,加强仓库人员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及环境卫生保护培训。
天瑞环境的上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就本事项向投资者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