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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仪器:关于收到昆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7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昆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近日收到昆山海关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关缉违字{2020}000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2017年11月24日,公司委托昆山新宁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昆山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32520171257166590。货物申报品名为光谱仪的光能检测模块,数量50个,总价95550美元,毛重8.16千克,净重l千克,税则号列为90229090.90,随附发票编号为A21026。经查验,上述进口货物实际总数量为300个,其中250个未申报。

经查,公司上述货物的供应商为美国Amptek公司,双方签订年度采购协议,以订单形式分批次采购,分别经由美国、中国的货运公司DHL办理货运代理业务,公司按照随货发票向海关申报清关。公司在该批货物进口报关前,收到供应商美国Amptek公司提供的提单,提单上显示包含两张发票,发票编号分别为A21026、A21027。公司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前,与货运公司DHL中国方的工作人员确认了货物金额,申报时按照与DHL中国方确认过的金额提供了随附发票,编号为A21026,与供应商提供的提单上的发票编号A21026、A21027不一致。A21027发票由于美国DHL的工作疏忽而丢失,申报前未提供给公司。

公司上述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157418.6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05202.35元。

2017年12月28日,昆山海关依法收取公司担保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处罚决定

公司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货物数最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本案中,公司缴纳了足额担保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2万元。

公司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整改措施及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昆山海关审核发现的问题,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1、规范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货运物流公司、代理报关行)的行为,监督和复核相关单证各项信息(包括品名、数量、单价、单重、总重等)。

2、 要求公司关务人员认真核对报关资料,在确保准确无误以外,在收到纸

质正式报关资料后必须再次确认需要向海关申报的数据是否正确,然后提交报关行向海关申报。

3、 强化报关单据复核流程,在关务工作人员核对完数据后,再由关务主管进行复核。

4、 公司已于2020年1月16日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40.2万元罚金。

上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进出口申报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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