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0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508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
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所持股份107,593,4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0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所持股份73,701,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60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所持股份33,892,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968%。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655,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88%。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7,57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637,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54%;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7,57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637,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54%;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7,40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0%;反对1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47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732%;反对1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5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四)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7,40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0%;反对1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47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732%;反对1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5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40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0%;反对1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47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732%;反对1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5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7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636,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45%;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4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7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636,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45%;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4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7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636,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45%;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4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7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636,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4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7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636,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4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湛蔼琳律师、孙仙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