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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2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黄益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沈雁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沈雁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6年激励计划》”)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6年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同意公司办理《2016年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经核查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6年激励计划》以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流程、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6年激励计划》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按照《2016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按照《2016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实现各方业务协同和价值共享。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项。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廖卫平 颜克益 王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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