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812号)核准,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93,7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767,749.9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23,382,250.0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969号《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20年11月27日):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632456002 | 924,029,900.00 | 基于融合中台的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为“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昌红、李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969号《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