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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5

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郭景松,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晓玲,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东福北路6号明日豪庭B3幢104房,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5月31日,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智慧松德向松德实业转让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印机”)100%股权,转让价格27,9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松德实业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3,900万元。2019年8月27日,智慧松德披露的《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松德实业尚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3,900万元,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郭景松、张晓玲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松德实业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郭景松、张晓玲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松德印机处于亏损状态,其拟通过承接松德印机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后因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导致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存在主观恶意,且一直积极配合解决资金占用事项,积极配合智慧松德冻结其股份,最大限度保障智慧松德利益。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书面申辩和听证申

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郭景松、张晓玲。智慧松德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松德实业转让松德印机10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松德实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3,900万元但未按期支付,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晰。智慧松德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考虑到相关资金占用系因交易形成,交易目的是剥离上市公司亏损的印刷机业务,郭景松、张晓玲因后续资产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期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资金占用的主观恶意,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积极配合智慧松德冻结其股份,对郭景松、张晓玲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松德实业。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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