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5月9日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并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自2019年6月10日施行。
2、2019年5月16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并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自2019年6月17日施行。
(二)具体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变更前 | 变更后 |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没有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 | 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 规定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债务人发生财 | 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即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 |
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限定在较小范围内。 | 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新修订准则要求,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2019年1月1日起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执行新的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情况
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决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范荣玉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依据财政部2019年5月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9年5月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