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资黑龙江丰佑麻类种植有限公司暨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以自筹资金增资黑龙江丰佑麻类种植有限公司是公司在工业大麻及其衍生领域的重要布局,不会对现有业务造成不良影响。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东明 梁坤 彭建云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