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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本次调整后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系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方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编制的《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系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修订,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编制的《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系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修订,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编制的《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系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修订,该报告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公司编制的《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系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

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完整和合理的,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对此无异议。

八、关于公司《2017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附注》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此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0年0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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