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调整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调整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0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