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宜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相关资料文件,认为:
1、 广州中海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调整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应自有资产作抵押担保,主要是为了加快公司番禺制造基地的建设,符合其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也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已就此事项进行过充分的测算分析,认为电子公司具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风险可控。
2、 本次调整授信额度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电子公司以其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