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5日(星期四)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马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9,466,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35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代表股份4,508,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988,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40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7,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951%。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1、逐项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由于部分董事任期即将届满,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和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1人调整为9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由4人调整为3人,同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1.0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466,147股,其中赞成票159,311,2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29%;反对票15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4,3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41%;反对票15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5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466,147股,其中赞成票159,097,0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85%;反对票359,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256%;弃权票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9%。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4,1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134%;反对票359,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781%;弃权票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和平、姚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