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鉴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障公司股份回购事项顺利实施,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田志龙 | 刘林青 | 柳光强 |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