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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断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情况

2019年9月19日,公司收到《关于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29号,以下简称“监管函”),主要原因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向关联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工业蒸汽,交易金额分别为2,824.12万元、4,141.40万元、4,624.27万元,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79%、0.83%、0.91%,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就监管函所述事项,公司内部高度重视并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网站发布的《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并在收到监管函之后及时开展自查,组织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对信息披露知识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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