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账期赊销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珠海港航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账期赊销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禹城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机械”)、禹城宝利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铸造”)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与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珠海港航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供应链公司”)开展账期赊销业务。港航供应链公司根据宝泰机械、宝利铸造采购需求与其指定上游供应商进行原材料采购,并赊销给需求公司。账期赊销业务总额度不超过3.5亿元(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业务综合成本不超过年化5%。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层根据市场情况与港航供应链公司对接具体方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有关文件。
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保障公司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业务综合成本参照当前市场水平并充分考虑优化公司融资成本,最终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未超过同等条件下市场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珠海港航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账期赊销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