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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4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或“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与公司副董事长、持股5%以上股东司兴奎先生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和一致行动关系期限已届满,双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关系。

2、珠海港集团与司兴奎先生解除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原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集团与司兴奎先生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司兴奎先生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4,284,297股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5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珠海港集团,表决权委托期限及一致行动关系期限均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至下列情形较早之日:①公司对珠海港集团定向增发股票完成之日(即定向增发的股份登记至珠海港集团名下);②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③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司兴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52,852,891股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7.74%)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珠海港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珠海港集团与司兴奎先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上述标的股份于2020年8月20日完成了过户登记,珠海港集团与司兴奎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于当日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珠海港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完成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二、原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情况

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及一致行动关系期限,鉴于标的股份于2020年8月20日完成过户登记,公司向珠海港集团定向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3月3日上市且已登记至珠海港集团名下,珠海港集团与司兴奎先生表决权委托期限和一致行动关系期限均为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因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司兴奎先生与珠海港集团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均已到期解除。

三、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29,039,293股已于2021年3月3日上市,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珠海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92,427,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4%,为公司控股股东;司兴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2,852,8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本次珠海港集团与司兴奎先生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珠海港集团与司兴奎先生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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