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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2 年9月30日向全体监事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10月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 3 名。

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65元/股调整为3.57元/股。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0日,并同意以3.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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