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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10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一、释义

1. 永清环保、上市公司、公司:指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管理/营销/骨干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9. 归属:指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户的行为。

10.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11.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6.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17. 公司章程:指《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清环保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永清环保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永清环保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9月3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洪源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10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10月16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永清环保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红利0.80元(含税)。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65元/股调整为3.57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0月10日

2、授予数量:19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4,450.02万股的0.29%

3、授予人数:47人

4、授予价格:3.5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聂兵副总经理30.0015.79%0.05%
夏文奇财务总监30.0015.79%0.05%
姚键董事会秘书30.0015.79%0.05%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管理/营销/骨干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44人)100.0052.63%0.16%
合计190.00100.00%0.29%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员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预留授予事项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5、《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 孙伏林

联系电话:021-5258313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孙伏林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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