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65元/股调整为3.57元/股。

公司本次首次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管理/营销/骨干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0日,并以3.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忠革 曹越 洪源

2022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