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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柏科: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9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4条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5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6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7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8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9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

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10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救济性捐赠,即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以外,公司及子公司处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第11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原则

第12条 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单笔或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捐赠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笔或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单笔或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捐赠,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子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12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14条 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内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15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16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2018年03月制定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1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18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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