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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柏科: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二0一九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与现代

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并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董事;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指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东大会选聘的、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四)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该监事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3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4条 担任双重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只按最高管理职务计算薪酬,原则上不

再发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标准与发放第5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一) 计算公式是: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基本薪酬主要根据董事、监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因素确定,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二)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于年度终了后一次发放。

(三) 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第6条 非独立董事的薪酬:

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体系管理制度》及《薪酬制度》相关规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其年度经营管理考核的结果确定具体金额,并于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发放。若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发放标准和绩效考核依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本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第7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

本公司独立董事依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津贴制度》发放津贴,不另行发放薪酬。第8条 职工代表监事的薪酬:

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第9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薪酬:

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及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调整第10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薪资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第11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个人岗位变动;

(四)其他因素。

第四章 附则第12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1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14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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