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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关于维尔转债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1-017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尔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维尔转债(债券代码:123049)将于2021年4月13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维尔转债”(面值1,000 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4、除息日: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票面利率为0.50%。

6、“维尔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12日,截至2021年4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维尔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1年4月12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维尔转债”或“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8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于2021年4月13日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中文简称:维尔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3049

3、可转债发行量:91,723.87 万元(9,172,387张)

4、可转债上市量:91,723.87 万元(9,172,387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年5月12日

7、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2日

8、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0年10月19日至2026年4月12日

9、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8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

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 为年利息额;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维尔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50%,本次付息每10张“维尔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维尔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对于持有“维尔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对于持有“维尔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3、付息日: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21年4月1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维尔转债”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咨询联系人:沈娟、汤培烨

联系电话:0519-89886102

联系邮箱:info@wellegroup.com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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