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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维尔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维尔利”)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西安维尔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2,392.03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主要用于西安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西安维尔利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西安维尔利经营的持续稳定,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汉风科技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分别为: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8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为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以及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能环境”)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能环境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杭能环境的经营资金需求。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汉风科技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分别为: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汉风科技的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汉风科技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制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都乐制冷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8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都乐制冷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都乐制冷经营的持续稳定,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汉风科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汉风科技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汉风科技经营的持续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机械”)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源机械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金源机械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金源机械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中广核突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突泉生物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突泉生物能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突泉生物能源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申请2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因公司持有突泉生物能源公司30%的股份,公司按30%的股权比例为突泉生物能源公司本次申请的贷款进行担保,其余贷款金额由突泉生物能源公司的另一股东中广核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突泉生物能源公司的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推进突泉农业废弃物产天然气项目的建设进程。突泉生物能源公司已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突泉生物能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对公司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其担任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其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付 铁2021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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