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海锁
赵旦
付铁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