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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汉生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2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修订后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公司《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非常性损益报表的真实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敏 麻云燕 刘升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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