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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4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59 号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7日,你公司公告披露,你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基建”)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泉港区北部城区防洪排涝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中标单位,项目总投资额约68,768.77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1.57%。2018年12月21日,纳川基建与投标联合体成员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取消该项目子项目二的建设,预计将减少项目工程量18,827.41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2.72%。你公司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7年8月24日,你公司公告披露,你公司与相关单位组成的项目公司为“云南剑川县澜沧江上游剑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中标单位,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53,750.50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37.65%。2019年4月20日,项目公司各方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你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79.98%调减至1%,对该项目不再控股、不承担运营工作。你公司直至2019年5月10日才公告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7条的有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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