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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50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会计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

2、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修订通知》主要变更内容

(1)资产负债表: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2)利润表:将利润表中“减: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及“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位置调整至“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之后,变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及“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3)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变更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3、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主要变更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审批程序

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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