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经过充分考虑,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依据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同意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坚、李可、何平林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