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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李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李可)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也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应出席次数现场出 席次数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 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40400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次数现场出 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大会
1010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日期会议独立意见类别独立意见
2022年5月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高管换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报告的事项。
2022年8月1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终止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2022年半年报相关事项、聘任副总经理、投资建设项目、终止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就“终止投资广东宝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4.6万吨电子新能源胶粘剂项目”、“终止投资广东宝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报告的事项。
2022年11月1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聘任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聘任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就“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就“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报告的事项。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2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制度》、《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和完善,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制度》、《战略委员会

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讨论并上报董事会,切实履行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完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五、其他工作

2022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2022年度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3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积极有利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可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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