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欣旺达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8号)核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2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8,170,018.5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1,829,981.42元。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费及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1,106,037,735.85元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518号《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以下简称《验证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安排
根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锂威新能源”),该公司系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即公司全资孙公司。由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调整后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82,350.00 | 78,4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33,600.00 | 31,783.00 |
合计 | 115,950.00 | 110,183.00 |
三、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惠州锂威新能源本次新增博罗县园洲镇东坡大道欣旺达产业园17号厂房1-4楼、18号厂房为实施地点,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地点 | 变更后实施地点 |
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博罗县园洲镇东坡大道欣旺达产业园4、5、6号厂房 | 博罗县园洲镇东坡大道欣旺达产业园4号、5号、6号、17号厂房1-4楼、18号厂房 |
四、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惠州锂威新能源本次新增博罗县园洲镇东坡大道欣旺达产业园17号厂房1-4楼、18号厂房为实施地点,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欣旺达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20年9月4日,欣旺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欣旺达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欣旺达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东兴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东兴证券对欣旺达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夏智勇 | 邹小平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