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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我们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我们审核后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高聪颖、尹

平、彭仁婉、向彩玲等共计6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高聪颖、尹平、彭仁婉、向彩玲等共计4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80,510股按授予价格7.48元/股予以回购注销,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杨东、吴明燕、孙大鹏、陈晓东等共计1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2,000股按授予价格12.77元/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是可行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被担保方欣旺达汽车电池有限公司、惠州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动力新能源”)、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能源”)为欣旺达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分别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期限不超过3年(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此外,因投资基建、设备等项目需要,惠州动力新能源以及南京新能源需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分别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期限不超过10年(含)的融资额度。公司为上述三家控股子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以及项目融资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上述三家控股子公司对各自的担保事项为欣旺达提供反担保。本次对外担保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虽未按其所享有的股东权益比例进行担保,且未对公司进行反担保,但考虑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能够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故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风险可控。

我们一致认为: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为控股子公司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及欣旺达为惠州动力新能源、南京新能源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项目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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