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26 号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你公司为21名员工代缴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款合计3,793.83万元,其中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秘莫柏欣代缴税款296.12万元,上述代缴税款直至2019年8月19日才归还完毕。你公司在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违反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第7.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