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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6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青岛中程 公告编号:2023-048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公司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2、公司印尼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13,792,324,169.97印尼盾,按照2023年11月2日取得一审判决书当日印尼盾对人民币汇率(1人民币约兑换2166.3999印尼盾)换算,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5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涉案子公司已提起上诉,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尼子公司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以下简称“TBR”)和PT.Bumi Morowali Utama(以下简称“BMU”)(以下合称“TBR&BMU”)因道路使用权纠纷,被印尼PT.PAMMINERAL公司(以下简称“PAM”)起诉至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西雅加达地方法院于2023年5月3日对相关被告进行了传唤,TBR及BMU于2023年11月2日取得西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PT.PAM MINERAL

被告: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 &PT.Bumi Morowali Utama、拉若耐村长、莫罗瓦利县长、Bungku persisir镇长、空间规划部长。

上述各涉诉方均位于印尼。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原因

公司子公司TBR在印尼中苏省莫罗瓦利县拉若耐村拥有工业园,BMU在中苏省莫罗瓦利县拉若耐村拥有镍矿采矿权证。PAM在中苏省莫罗瓦利县拉若耐村拥有镍矿采矿权证。PAM的镍矿运输需要经过TBR工业园及BMU镍矿区内的运输道路,TBR于2015年及2022年分次征得该运输道路所在的土地,拥有当地政府签署的整套征地文件。

2022年,TBR&BMU对上述矿区内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要求PAM需与TBR&BMU合作才能使用该运输道路运输镍矿。TBR&BMU与PAM多次协商沟通道路使用费用事宜,都未能达成共识。PAM由此将TBR&BMU等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

PAM的诉讼请求是:

临时执行方面:

责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连带被告拉若耐村长、莫罗瓦利县长、Bungku persisir镇长、空间规划部长不要对争议标的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直到本案判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尤其不要对农道/村道和或省道/运输道路采取法律行动。

案件要点方面:

1、接受并准许原告的全部诉求;

2、确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的行为违法;

3、确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对位于中苏省莫罗瓦利县BungkuPesisir镇Laroenai村运输道路上的权益及功能没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4、责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打开运输道路上的拦路物,并不再关闭运输道路。如果没有主动履行,请法庭执行官打开拦路杆或拆除用于拦路的物品;

5、判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连带一次性现金支付全部损失,其中财产损失313,792,324,169.97印尼盾,预期损失1,019,062,037,800印尼盾;

6、判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以财产损失为基数按照每年6%的标准支付罚息,自本判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起至被告执行本判决之日止;

7、判令对被告I(TBR)与被告II(BMU)拥有的资产进行查封;

8、判令本案判决可先执行,尽管还有二审、三审法律诉讼;

9、判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按照1,000,000印尼盾/日的标准支付罚息,自本判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起至被告执行本判决之日止;10、判令连带被告拉若耐村长、莫罗瓦利县长、Bungku persisir镇长、空间规划部长遵守本判决;

11、判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承担本案费用。

三、判决情况

(一)西雅加达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情况

TBR&BMU于2023年11月2日取得西雅加达地方法院出具的268/Pdt.G/2023/PN Jkt.Brt号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临时执行方面:

驳回原告的临时决定申请;

豁免方面:

驳回被告I(TBR)与被告II(BMU)对于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要点方面:

1、准许原告的部分诉求;

2、确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的行为是非法行为;

3、确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对位于中苏省莫罗瓦利县BungkuPesisir镇Laroenai村运输道路上的权益及功能没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如2022年3月10日的编号为551.21/0362/DISHUB/III/2022莫罗瓦利县长函件中所载明的坐标点;

4、判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打开运输道路上的拦路物,并不再关闭运输道路。如果没有主动履行,将由法庭执行官打开拦路杆或拆除用于拦路的物品;

5、判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支付在本案中出现的财产损失,金额为

313.792.324.169,97印尼盾;

6、确认本案判决可以先执行,尽管还有二审及三审法律诉讼,仅限于打开运输道路的拦路杆或拦路物以及不再关闭运输道路;

7、判令被告I(TBR)与被告II(BMU)按照1,000,000印尼盾/日的标准支付罚

息,自本判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起至被告执行本判决之日止;

8、判定连带被告拉若耐村长、莫罗瓦利县长、Bungku persisir镇长、空间规划部长遵守本判决;

9、拒绝原告的其他诉求;

10、判定被告I(TBR)与被告II(BMU)连带承担本案费用。

(二)一审判决后采取的措施

针对西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TBR及BMU已向西雅加达地方法院提交上诉申请并获得受理。

公司认为:TBR对上述运输道路所在土地已进行了征地,拥有当地政府签署的征地文件,对上述运输道路拥有所有权;且上述道路位于公司BMU矿区中,属于公司矿区内的运输道路,公司作为采矿权证持有者理应对矿区内运输道路进行管控。如不进行管控登记,一方面不利于公司对矿区及园区资产的管理;另一方面如出现安全事故等,不利于各方责任的划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已在往期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有关进展详见公司后续的定期报告。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涉案金额 (万元)进展
1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中程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688.23执行中
2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PT.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与青岛中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655.60一审中
3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中程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11.47法院已出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生效裁定书
4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中程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434.83一审中
5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52.67一审中

程买卖合同纠纷案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TBR及BMU已向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并获受理,因此本案的一审判决暂不具备永久法律效力。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暂未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并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进展情况,子公司将聘任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诉及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书;

(二)法院受理TBR及BMU上诉申请的回执。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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