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天泽信息 |
股票代码: | 30020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肖四清 |
住所/通讯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西苑紫荆阁**** |
股份变动性质: | 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因为表决权委托事项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签署日期:2020年5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五、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第一节 释 义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7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第五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5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6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7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8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20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21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2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3附表………………………………………………………………………………………2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肖四清 |
天泽信息、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根据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团”)、实际控制人孙伯荣、湖南潇湘鑫晟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潇湘鑫晟基金”)及肖四清于2020年5月25日与签署的《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由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中住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减少,及中住集团将其持有的天泽信息53,561,487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12.57%)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补充协议》 | 指 | 潇湘鑫晟基金与中住集团、孙伯荣及肖四清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的《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中住集团、肖四清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肖四清
姓名 | 肖四清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3052419840206**** |
住所 | 湖南省汉寿县龙潭桥乡居委会****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西苑紫荆阁****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近年来主要工作经历 | (1)2014.04.21-2015.06.26 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2015.06.26--2015.11.03 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3)2015.11.03-2017.08.29 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 (4)2017.08.29-2019.01.30 于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5)2019.01.30-至今 于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6)2017.07.06-2018.07.04 于深圳市维康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7)2018.07.04-至今 深圳市维康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 |
其他说明 | 信息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况: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3)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无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中住集团将其持有的天泽信息53,561,487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12.57%)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天泽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中住集团将其持有的天泽信息53,561,487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12.57%)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天泽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肖四清直接持有公司46,384,4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88%;通过日照小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682,3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合计持有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1.28%、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11.45%。
2020年5月15日,潇湘鑫晟基金与中住集团、孙伯荣签署《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放弃行使表决权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原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放弃事项完成后,中住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0,776,3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57%、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的9.72%,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直接持有公司32,981,3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4%、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7.86%;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合计拥有上市公司32,981,32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74%、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7.86%。潇湘鑫晟基金直接持有公司21,308,4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5.08%;潇湘鑫晟基金合计拥有上市公司45,046,13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0.57%、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10.73%。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6,496,970股,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肖四清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0年5月25日,经平等协商,潇湘鑫晟基金与中住集团、孙伯荣及肖四清达成《补充协议》及新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同意对原协议项下的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额、转让价格、付款安排、委托权表决和放弃、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改组等事项进行调整。根据约定,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合计持有公司86,542,8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31%、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0.62%;中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合计拥有上市公司32,981,32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74%、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7.86%。潇湘鑫晟基金直接持有公司8,523,3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2.03%。潇湘鑫晟基金拥有上市公司8,523,39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0%、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03%。肖四清除直接、间接持有公司48,066,740股股份外,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01,628,2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85%、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4.2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将由控股股东中住集团、实际控制人孙伯荣变更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肖四清。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肖四清除直接、间接持有公司48,066,740股股份外,将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01,628,2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肖四清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
419,672,710股。
股份数量后的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后的持股比例 | |||||||||
肖四清 | 48,066,740 | 11.28% | 48,066,740 | 11.28% | 11.45% | 48,066,740 | 11.28% | 101,628,227 | 23.85% | 24.22% |
中住集团 | 62,084,881 | 14.57% | 62,084,881 | 14.57% | 14.79% | 53,561,487 | 12.57% | 0 | 0% | 0% |
孙伯荣 | 32,981,320 | 7.74% | 32,981,320 | 7.74% | 7.86% | 32,981,320 | 7.74% | 32,981,320 | 7.74% | 7.86% |
一致行动人小计 | 95,066,201 | 22.31% | 95,066,201 | 22.31% | 22.65% | 86,542,807 | 20.31% | 32,981,320 | 7.74% | 7.86% |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潇湘鑫晟基金、肖四清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对原协议项下的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额、转让价格、付款安排、委托权表决和放弃、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改组等事项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湖南潇湘鑫晟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孙伯荣
丁方:肖四清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各方同意对原协议第一条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修订、更新并替代如下: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8,523,394股天泽信息股份(占天泽信息股份总数的
2.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标的股份已经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权人”),乙方对此了解并确认。
1.3 经双方协商同意,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5,233,940元(下称“转让总价款”)。各方同意该转让总价款不因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二、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对原协议第三条转让价款支付安排修订、更新并替代如下:
“3.1 各方同意,在转让方遵守股份转让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按照如下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且取得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85,233,940元直接支付至乙方与债权人设立的共管账户,但债权人不配合的除外。在乙方将85,233,940元支付至乙方与债权人设立的共管账户后1个交易日内,甲方及丙方应促成债权人办理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在债权人解除标的股份质押且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全部资料递交到结算公司当日,乙方将已经盖章的一份同意共管账户付款予债权人的通知书递交给债权人,付款金额为85,233,940元,该款项为乙方代甲方偿还其所欠债权人的融资款项,但债权人不配合及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存在障碍的除外。
甲方和丙方应促成债权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同意按本款所述方式办理标的股份所涉融资款项的返还及质押解除。如债权人不同意按本款所述方式办理标的股份所涉融资款项的返还及质押解除,各方另行协商标的股份质押解除的具体方案,如在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无法就标的股份质押解除方案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2 各方同意,乙方依据本第3.1条代甲方向甲方债权人支付款项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三、委托权表决、放弃和董监高换届
各方同意对原协议第四条表决权委托、放弃和董监高换届修订、更新并替代如下:
“4.1 甲方与肖四清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当日就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天泽信息53,561,487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12.57%)(下称“委托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肖四清行使事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4.2 甲方将其持有的委托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肖四清行使,上述委托的效力及于委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后因天泽信息送股、转增股、拆分股份、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委托股份因天泽信息送股、转增股、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委托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4.3 委托期限:委托股份表决权委托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十五年,委托期限内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均持续委托给肖四清行使。甲方与肖四清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
4.4 各方同意,由甲方及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并完成天泽信息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前换届改选,并聘请新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各方同意新一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为4名,独立董事为3名,同意选举肖四清推荐的三名董事候选人当选非独立董事,并选任其中一名为董事长;同意选举肖四清推荐的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独立董事;同意选举肖四清推荐的二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当选监事;前述当选董事、监事的任期为自当选之日起三年,前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自聘任之日起三年;乙方和肖四清应配合甲方和丙方以完成前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换届改选。”
四、其他
4.1 各方同意将原协议第10.1条修订、更新并替代如下:
“10.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将所持天泽信息53,561,48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肖四清,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完成本协议第4.4条约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前换届改选,且换届后天泽信息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为4名,独立董事为3名,肖四清推荐的三名董事候选人当选非独立董事(包括一名董事担任董事
长),肖四清推荐的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独立董事,肖四清推荐的两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当选监事;
(3)天泽信息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天泽信息(含其控股的子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意见的审计报告。”
4.2 各方同意将原协议鉴于条款的第2段修订、更新并替代如下:
“甲方系天泽信息的控股股东,持有天泽信息62,084,881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14.57%),丙方系天泽信息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天泽信息85,233,940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2%)转让给乙方,同时换届改选天泽信息董事会、监事会,甲方将其持有的天泽信息53,561,487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12.57%)(下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肖四清行使。。”
4.3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放弃行使表决权协议》,该《表决权委托协议》和《放弃行使表决权协议》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4.4 由于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股份转让无法及时履行的,各方均同意取消原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如因非各方主观原因导致股份转让协议及本协议无法及时履行的,各方互不追究各自的违约责任。
4.5 各方同意增加肖四清作为原协议的丁方,肖四清自签署本补充协议之日起,自动成为原协议的丁方。
4.6 本补充协议构成原协议的一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7 本补充协议对用语有特别定义的(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委托股份”之定义),原协议相同用语之定义应被本补充协议用语之特别定义所替代;本补充协议未特别定义之用语,与原协议用语具有相同含义。
4.8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9 本补充协议文本一式五份,各方各执壹份,剩余一份留存天泽信息,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的其他安排
根据中住集团与肖四清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住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泽信息53,561,487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12.57%)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肖四清行使。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住集团持有公司53,561,4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57%、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12.76%;一致行动人孙伯荣持有公司32,981,3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4%、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7.86%;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中住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孙伯荣合计拥有上市公司32,981,32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74%、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7.86%。肖四清除直接、间接持有公司48,066,740股股份外,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01,628,2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85%、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4.2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肖四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中住集团将其持有的天泽信息53,561,487股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的12.57%)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天泽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资金支付,也不涉及资金来源情况。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 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各方同意,由中住集团及孙伯荣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并完成天泽信息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前换届改选,并聘请新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各方同意新一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为4名,独立董事为3名,同意选举肖四清推荐的三名董事候选人当选非独立董事,并选任其中一名为董事长;同意选举肖四清推荐的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独立董事;同意选举肖四清推荐的二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当选监事;前述当选董事、监事的任期为自当选之日起三年,前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自聘任之日起三年;潇湘鑫晟基金和肖四清应配合中住集团和孙伯荣以完成前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换届改选。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46,384,4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88%、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11.05%;通过日照小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682,3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合计持有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8%、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11.45%。本次权益变动后,肖四清除直接、间接持有公司48,066,740股股份外,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01,628,2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85%、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4.22%。肖四清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体系独立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在上市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持股或任职的企业中,均未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不产生影响。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增加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肖四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5号),核准公司向肖四清等25位交易对方发行135,512,938股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99.9991%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已实施完毕,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并于2019年3月25日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成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已于2019年5月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现金对价49,575,988.24元,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6,384,415股股份于 2019年6月12日发行上市。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在本报告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市公司: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0号联系电话:025-87793753传真:025-87793753联系人:薛冉冉、杜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肖四清)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0号 |
股票简称 | 天泽信息 | 股票代码 | 30020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肖四清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西苑紫荆阁****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增加53,561,48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
减少 □ | 无 ■ | ||
不变 □ | |||
变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
协议转让 □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 |
间接方式转让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
执行法院裁定 □ | |
继承 □ | |
赠与 □ |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增加53,561,48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48,066,740股 |
持股比例:11.45%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含委托表决权):101,628,227股 |
持股比例:24.2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 增持 | 是 □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