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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永乐路29号新天地休闲广场1-1301,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原控股股东。

经查明,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0年5月,中住集团与肖四清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所持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信息”)12.5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肖四清行使。天泽信息于2020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变更的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肖四清。天泽信

息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答复的公告》显示,中住集团与肖四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中住集团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被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处置所持天泽信息股份9,906,127股,交易金额6,878.74万元。中住集团此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违反减持预披露要求

2021年12月6日,天泽信息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质押股份被违约处置进展暨被动减持实施完毕的公告》显示,中银证券于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处置中住集团所持17,115,373股天泽信息股份,占天泽信息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的4.12%,减持金额1.38亿元。中住集团未按规定在上述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中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5.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

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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