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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云凤杨晓光吴晶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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