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现条款 | 现条款内容 |
1 | 第四条 |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 第四条 |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
2 | 第九条 |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及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其他条款未发生改变。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9月12日